《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厅救助处
发布时间: 2023-11-27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立足甘肃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要求,对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开展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内容进行了拓展和深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

二、低收入人口具体认定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认定;特困人员,按照《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甘肃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第二部分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照《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按照《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认定;其他困难人员由市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各级民政部门为主要落实部门,通过四方面务实措施强化动态监测。一是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基础功能,加强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二是县(市、区)层面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后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保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三是“线上大数据监测与线下铁脚板核实”相结合,经常性开展走访摸排,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与部门间信息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四是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区分不同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会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好预警信息分类处置,畅通低收入人口纳入及退出渠道。

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实施意见》按照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分层,根据困难类型分类,有效整合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民政牵头,教育、住房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的基础上,协调各职能部门强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聚力构建综合救助新格局。在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方面,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倾斜救助。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方面,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资助范围。对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相关资助、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落实就业救助政策方面,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落实急难社会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手续。在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和其他救助方面,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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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620000/2023-131163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 成文日期: 2023-11-18
  • 标       题: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23〕92号
  • 发布日期: 2023-11-22
  • 主  题  词: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27 浏览次数: 来源:厅救助处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立足甘肃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要求,对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开展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内容进行了拓展和深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

二、低收入人口具体认定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认定;特困人员,按照《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甘肃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第二部分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照《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按照《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认定;其他困难人员由市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各级民政部门为主要落实部门,通过四方面务实措施强化动态监测。一是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基础功能,加强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二是县(市、区)层面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后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保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三是“线上大数据监测与线下铁脚板核实”相结合,经常性开展走访摸排,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与部门间信息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四是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区分不同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会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好预警信息分类处置,畅通低收入人口纳入及退出渠道。

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实施意见》按照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分层,根据困难类型分类,有效整合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民政牵头,教育、住房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的基础上,协调各职能部门强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聚力构建综合救助新格局。在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方面,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倾斜救助。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方面,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资助范围。对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相关资助、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落实就业救助政策方面,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落实急难社会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手续。在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和其他救助方面,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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