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推进全省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起草了《甘肃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印发给你们,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处(室、局)于2010年6月3日中午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信息中心李树军处。
附件:《甘肃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二О一О年六月一日
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规范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和避免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导致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民政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除正式文件以外的各类计划、总结、信息等资料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正式文件保密审查遵从公文处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民政厅保密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 省民政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主管,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局)分工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实施。
第六条 厅机关处(室、局)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厅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局)拟稿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局)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厅保密办审定;重要信息须经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八条 各处(室、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处(室、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拟稿人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局)一般应在政府信息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采取何种公开方式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意见、签名、日期;
(五)厅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局)定期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民政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省老龄办、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信息类别: | |
标题: |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公开□ | |
公开保密审查:需要□ 不需要□ | 索引号: |
内容概述: | |
拟稿人意见: | |
处(室、局)负责人意见: | |
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
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 |
公布人: 生成日期: 公布日期: |
说明:此表主要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除正式文件以外的计划、总结、动态信息等各类需要公开内容的审核。
关于对《甘肃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推进全省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起草了《甘肃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印发给你们,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处(室、局)于2010年6月3日中午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信息中心李树军处。
附件:《甘肃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二О一О年六月一日
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规范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和避免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导致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民政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除正式文件以外的各类计划、总结、信息等资料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正式文件保密审查遵从公文处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民政厅保密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 省民政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主管,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局)分工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实施。
第六条 厅机关处(室、局)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厅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局)拟稿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局)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厅保密办审定;重要信息须经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八条 各处(室、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处(室、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拟稿人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局)一般应在政府信息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采取何种公开方式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意见、签名、日期;
(五)厅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局)定期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民政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省老龄办、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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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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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公开□ | |
公开保密审查:需要□ 不需要□ | 索引号: |
内容概述: | |
拟稿人意见: | |
处(室、局)负责人意见: | |
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
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 |
公布人: 生成日期: 公布日期: |
说明:此表主要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除正式文件以外的计划、总结、动态信息等各类需要公开内容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