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甘民办发〔2016〕4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是强化行政机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必然要求。
为全面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9号令)和《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甘民办发[2011]71号)以及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
2.起草说明的格式文本
3.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文本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各处室局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加强民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民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厅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程序。
需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按照《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执行。
厅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本程序。
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管理等工作;厅业务处(室、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涉及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 “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决定”、 “意见”、“通知”等,但不得使用 “条例”、“批复”、“报告”等名称。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厅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报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厅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具体规定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五)起草的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六)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成熟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民政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送审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者补充修改的审查意见,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要求的;
(四)有关部门对草案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的。
第十六条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而无法按正常程序运行的,草案经审查通过后,可直接提请民政厅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签署。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报厅政策法规处,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统一登记,编号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该在省民政厅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未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印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向厅政策法规处提供备案所需的规范性文件文本15份、 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由厅政策法规处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本程序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
附件2:
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格式,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解决×××的问题,根据××年度创制计划的安排,我处(室、局)起草了《××××××》(草案),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
(一)阐述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什么,是基于何种需要;目前我省此项工作的整体情况等。
(二)制定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本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措施
当前我省在×××(工作)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三);
……………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的主要措施是:
(一);
(二);
(三);
……………
三、征求意见情况
针对本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在起草本规范性文件前和起草过程中,我处(室、局)通过×××的形式(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发调查表、厅门户网站等),广泛征求了(基层民政部门、服务对象、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问题,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是:
………
意见采纳情况:全部采纳(部分采纳)
不采纳(说明理由)
(二)………
(三)×××(厅局):………
意见采纳情况:全部采纳(部分采纳)
不采纳(说明理由)
四、风险评估情况
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写审查评估报告情况等。
× × 处(室、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甘民法规文审字〔20 〕 号
拟文处室局: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我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依据和程序
主要内容:××××××
制定依据:××××××
制定程序:××××××
二、文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根据×××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职能部门,该文件是贯彻落实×××的实施性文件,主体合法,不存在超越权限的问题。
三、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该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没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的内容,没有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内容。
四、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该文件已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征求了×××的意见,并召开了咨询论证会予以论证、修改,履行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
五、意见建议
××××××
建议提交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年 月 日
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甘民办发〔2016〕4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是强化行政机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必然要求。
为全面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9号令)和《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甘民办发[2011]71号)以及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
2.起草说明的格式文本
3.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文本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各处室局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加强民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民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厅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程序。
需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按照《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执行。
厅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本程序。
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管理等工作;厅业务处(室、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涉及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 “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决定”、 “意见”、“通知”等,但不得使用 “条例”、“批复”、“报告”等名称。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厅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报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厅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具体规定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五)起草的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六)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成熟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民政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送审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者补充修改的审查意见,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要求的;
(四)有关部门对草案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的。
第十六条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而无法按正常程序运行的,草案经审查通过后,可直接提请民政厅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签署。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报厅政策法规处,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统一登记,编号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该在省民政厅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未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印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向厅政策法规处提供备案所需的规范性文件文本15份、 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由厅政策法规处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本程序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
附件2:
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格式,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解决×××的问题,根据××年度创制计划的安排,我处(室、局)起草了《××××××》(草案),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
(一)阐述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什么,是基于何种需要;目前我省此项工作的整体情况等。
(二)制定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本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措施
当前我省在×××(工作)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三);
……………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的主要措施是:
(一);
(二);
(三);
……………
三、征求意见情况
针对本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在起草本规范性文件前和起草过程中,我处(室、局)通过×××的形式(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发调查表、厅门户网站等),广泛征求了(基层民政部门、服务对象、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问题,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是:
………
意见采纳情况:全部采纳(部分采纳)
不采纳(说明理由)
(二)………
(三)×××(厅局):………
意见采纳情况:全部采纳(部分采纳)
不采纳(说明理由)
四、风险评估情况
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写审查评估报告情况等。
× × 处(室、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甘民法规文审字〔20 〕 号
拟文处室局: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我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依据和程序
主要内容:××××××
制定依据:××××××
制定程序:××××××
二、文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根据×××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职能部门,该文件是贯彻落实×××的实施性文件,主体合法,不存在超越权限的问题。
三、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该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没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的内容,没有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内容。
四、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该文件已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征求了×××的意见,并召开了咨询论证会予以论证、修改,履行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
五、意见建议
××××××
建议提交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年 月 日